《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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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十一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提高生活垃...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一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二条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三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四条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产生、收...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五条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九条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七十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机关、企业事...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七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七十二条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七十三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三条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七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八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县...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九十一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三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有关方面采取有利于固体...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研...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七条 国家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八条 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一百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地...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