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