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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