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