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八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退役的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