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