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