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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