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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