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