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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