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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