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