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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