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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