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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