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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