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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