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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