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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