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一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