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二条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