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四条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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