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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