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