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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