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