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