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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