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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