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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