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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