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