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