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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