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