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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