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