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