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