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