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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