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