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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