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