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