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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