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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