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七十三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