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