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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