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0-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